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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十四条**款明确: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紧接着,*十四条*二款提出: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此条款明确后,意味着对于新原料来说,除注册人、备案人或其授权使用该原料的企业,其他企业拟使用该原料的需要另行注册或者备案。
此种规定既有利于保护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研发的积极性;不同企业从不同角度申报新原料,也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全面地对该新原料的安全情况予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