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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88号)]中的规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前期已经开展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管理相关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
其中就进口化妆品备案申请接收方式,本号做了如下整理:
1.网上申请
2.窗口接收
(1)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收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滨海新区以外的天津市其他行政区域的备案申请)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路237号
(2)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收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的备案申请)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和路681号宝策大厦一楼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九、办理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