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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命名的禁用内容化妆品命名时,根据相关规定,禁止使用下列内容:1.虚假、夸大和**化的词语。2.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3.医学名人的姓名。4.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5.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7.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8.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前款*7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在命名依据中应有说明,且在产品中文标签中也应标注说明,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另外,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以下宣称是禁用的: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2.使用“**”、“较高级”、“较佳”等用语。3.含有、、、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4.涉及国家主权、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