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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申报营养补充剂类保健食品(原料及使用范围均在国家公布名单之内)按较新要求是否需做毒理学试验或评价?
回复内容: 根据《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中*四条的规定:使用《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以内的物品,其生产原料、工艺和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不要求提供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使用《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名单》以外的物品,应当提供该原料的营养学作用、在人体内代谢过程和人体安全摄入量等科学文献资料以及依照新资源食品安全评价的有关要求出具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更多申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