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申报必读:原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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妆品申报材料中,关于配方的一些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已经在配方篇里详细介绍过。其实,组成配方的原料还有一些具体的要求。
凡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对所用原料质量规格有要求的,应提供由原料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规格证明(国外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签字或盖生产企业公章)。质量规格一般包括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内容。申报产品配方中使用石油裂解物类原料的,应提供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产品配方中使用变性酒精的,应当注明所加入变性剂的名称及用量。
*性和半*性染发产品中所用染料、偶合剂和染料中间体应是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已另批准使用的除外),并应符合其规定。
产品配方中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为原料的,应当申报其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产品配方不得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组分。
产品配方中的原料如属于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限用物质,不得**出规定的适(使)用范围、限制条件、要求和**产品配方中标注为防腐剂的,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
防晒产品配方中标注为防晒剂的,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
非防晒类产品中紫外吸收剂用来保护产品的,所用紫外吸收剂的种类可不受化妆品卫生规范中限用防晒剂的限制,但其使用量应经安全性评估,并证明其安全性。
产品配方中所用着色剂应是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使用的着色剂,并应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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