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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配方原料要求
1.产品配方不得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禁用组分。
2.产品配方中的原料如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限用物质,不得**出规定的适(使)用范围、限制条件、要求和**。
3.产品配方中标注为防腐剂的,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的有关要求。
4.防晒产品配方中标注为防晒剂的,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非防晒类产品中紫外吸收剂用来保护产品的,所用紫外吸收剂的种类可丌受化妆品卫生规范中限用防晒剂的限制,但其使用量应经安全性评估,幵证明其安全性。
5.产品配方中所用着色剂应是“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使用的着色剂,幵应符合其规定。
6.凡“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对所用原料质量规格有要求的,应提供由原料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规格证明(国外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戒法定代表人授权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签字戒盖生产企业公章)。质量规格应包括“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内容。
申报产品配方中使用石油裂解物类原料的,应提供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7.产品配方中使用变性酒精的,应当注明所加入变性剂的名称及用量。
8.产品配方中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为原料的,应当申报其来源、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9、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幵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
10、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小包装或能分隔的样品(如眼影、粉饼、腮红等),可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非独立包装或不能分隔的样品,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各部分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11、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可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12、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13、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在申请抽样进行毒理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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