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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注册在上海市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境内责任人办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分项名称:**备案、备案变更、备案补报、备案注销
1、 《**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2、 《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88号)
3、《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7年*7号)
4、《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10号)
5、 《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7〕72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案管理
备案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等。
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境内责任人可通过国家药品监管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称备案管理系统)自行打印备案信息凭证,至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产品备案信息在国家药品监管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上公布,“化妆品查询”栏目。
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上海市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一)**备案
1、产品属于备案范围;
2、备案资料完整;
3、备案资料符合规定;
4、备案资料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
(二)备案变更
已备案产品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三)备案补报
已备案产品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
(四)备案注销
已备案产品不再进口。
无备案数量限制。
(一)备案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
申请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纸质申请表,并按要求签名、盖章。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
2 |
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
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1)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2)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3)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 4)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5)需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名。 |
3 |
产品配方 |
产品配方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十四条、*二十六条执行。 |
4 |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
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的承诺。 |
5 |
产品包装图片 |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图片;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
6 |
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
提供的生产工艺简述应包括工艺流程简图,工艺简述应能简明扼要地反映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包括操作步骤、各步骤中涉及的原料等。产品配方中所有原料应在生产工艺中列出,原料名称应与产品配方一致。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相符。 |
7 |
产品技术要求 |
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编制。 |
8 |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
1)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 2)检验报告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十八条执行。 |
9 |
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
参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执行。 |
10 |
化妆品适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
参照《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要求对进口化妆品提交承诺书的公告》执行。 |
11 |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
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二十一条、*二十四条执行。 |
12 |
境外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
13 |
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
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
(二)形式标准
产品的电子版资料按照备案管理系统相关要求(可在备案管理系统上查阅)提交。境内责任人申请产品备案之前,应当按照本办事指南附录2的规定申请办理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注册,领取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登录后提交电子版备案资料。
纸质备案资料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事窗口提交,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与上传至备案系统的电子版资料一致。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名称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备案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备案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备案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三)申请文书名称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网上提交备案资料、办事窗口提交纸质资料,符合备案要求后,备案信息凭证在系统自动生成。
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电子版备案资料由备案管理系统接收。
登录国家药品监管局政务网站“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
(二)窗口纸质资料接收
为方便企业办理有关事项,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有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办事窗口,承担境内责任人用户名发放及备案纸质资料接收等相关事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注册地位于徐汇、长宁、普陀、虹口、杨浦、宝山、青浦、松江、崇明等区的境内责任人的相关业务。浦东新区、黄浦、静安、闵行、奉贤、嘉定、金山等区的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注册地位于本区的境内责任人的相关业务。各窗口地址及工作时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