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注册批文
进口化妆品注册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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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为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2003年起一直致力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代理申报工作,是具有高度商誉和口碑的老牌代理机构。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逐项填写《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一)(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进口产品的外文名称,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产品类别)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确定产品类别以及相应的产品分类编码,涉及化妆品宣称的,应当按照化妆品申报。
(三)(委托确认)存在委托生产的国产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选择已开通用户权限的生产企业进行关联,经生产企业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备案。
存在委托生产的进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受托生产企业出具的委托关系文件。委托关系文件应当至少载明产品名称、委托方、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本产品接受委托的日期、受托生产企业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人的签章。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可提交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资料以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以确认委托关系。
(四)(已上市销售文件)进口产品应当提供由生产国(地区)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机构出具的已上市销售文件,境内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和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除外。已上市销售文件应当至少载明产品名称、注册人名称、备案人名称或者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以及文件出具日期,并由机构签章确认。
1. 组合包装产品同时存在进口部分和国产部分的,仅提交进口部分的已上市销售文件。
2. 专为中国市场设计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该产品在原生产国(地区)的已上市销售文件,同时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与原生产国(地区)产品一致的说明资料。
(五)(专为中国市场设计)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进口产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 针对中国消费者的肤质类型、消费需求等进行配方设计的说明资料;
2. 在中国境内选用中国消费者开展消费者测试研究或者人体试料。
(六)(多个产品共用文件)进口产品的已上市销售文件、委托关系文件或者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资料等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时,其中一个产品可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产品名称以及相关受理编号、批准号或者备案号等信息。
(七)(共同责任人)产品标签中有“联合研发”、“出品”、“监制”等标注其他企业或者机构的,应当提交该企业或者机构出具的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承诺书,并由该企业或者机构签章确认。
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进口产品应当对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分别进行说明,并说明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
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目前国际上对化妆品的概念尚无统一定义。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一书中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这个定义从化妆品的使用方式、施用部位以及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三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
天健华成
2019-03-0208:52
境内责任人是化妆品生产企业授权的注册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此文主要讲解其备案资料,不对其与原在华责任单位之不同进行讨论。
市场强烈需要全新的政策。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 顺应需求,提供此文。但由于配套法规并未,所以此后的修订或在所难免,望诸君预知。原创作品,欢迎转载,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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