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注册批文
进口化妆品注册备案凭证
特殊化妆品注册许可批文
国产化妆品注册申报
化妆品注册申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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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市场销售为目的的进口化妆品,必须预先经我国行政部门(国家监督,简称NMPA)审批(类化妆品)或备案(非类化妆品),否则无法进行正常通关,亦不得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
注册与备案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按照规定,企业及其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字。
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公证等出具的资料原件外,注册与备案资料均应由境内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用户使用带有电子加密的公章的,可直接在电子资料上加盖电子公章。
产品配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方表要求。产品配方表应当包括原料序号、原料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附件11)。
1. 原料名称。产品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原料名称包括标准中文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简称INCI名称)或者英文名称。配方成分(含复配原料中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当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载明的标准中文名称;配方中含有尚在安全监测中的新原料的,应当使用已注册或者备案的原料名称;进口产品原包装标注成分的INCI名称与配方成分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
使用来源于石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除外)的,应当在产品配方表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使用着色剂的,应当在产品配方表中标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使用着色剂为色淀的,应当在着色剂后标注“(色淀)”,并在配方备注栏中说明所用色淀的组成;含有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的,应当在配方表中标明推进剂的种类、添加量等;使用纳米原料的,应当在此类成分名称后标注“(纳米级)”。
2. 百分含量。产品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含量,含量以质量百分比计,全部原料应当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含有多个组分的复配原料应当列明组成成分及相应含量。
3. 使用目的。应当根据原料在产品中的实际作用标注主要使用目的;申请祛斑、防晒、染发、烫发、防的产品,应当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标注相应的成分,如果原料不是单一成分的,应当明确其具体的成分。
4. 备注栏。以下情形应当在备注栏中说明:存在不同分子式或者结构式的,应当明确其结构;使用变性的,应当说明变性剂的名称及用量;使用类别原料的,应当说明具体的原料名称;使用植物提取物的,应当说明原植物的具体使用部位。
(二)(原料安全相关信息)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填写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信息并上传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安全信息文件。原料生产商已根据《化妆品原料质量安全相关信息报送指南》报送原料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可填写原料报送码关联原料质量安全信息文件。
(三)(新原料授权)使用了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获得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授权后,方可提交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备案。
(四)(香精)产品配方香精可按两种方式填写,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1. 产品配方表中仅填写“香精”原料的,无须提交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2. 产品配方表中同时填写“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资料。
(五)(膜质载体材料)使用膜质载体材料的,应当在备注栏内主要载体材料的材质组成,提供其来源、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指标等资料。
(六)产品配方中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作为原料的,应当提供其来源、组成以及制备工艺,并提供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于化妆品产品的相关文件。
目前国际上对化妆品的概念尚无统一定义。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一书中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这个定义从化妆品的使用方式、施用部位以及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三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
申请化妆品注册或者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用户信息相关资料:
(一)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及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二)注册人备案量管理体系概述;
(三)注册人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
(四)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境内责任人信息表;
(五)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及其公原件;
(六)注册人、备案人有自主生产或者委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生产企业信息表和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一次性填报已有生产企业及其信息。生产企业为的,应当提交生产规范资料原件。
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六)项中的生产企业信息表和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以便关联确认委托生产关系。
具有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等多重身份的,或者同一境内责任人对应多个注册人、备案人的,可以一次性提交全部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获得相应的用户权限。已有用户可以根据情况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增加用户权限。
参照原食品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 *10号)相关要求,进行境内责任人授权、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备案信息凭证打印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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