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特殊化妆品注册 申报时间
发货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产品数量:9999.00个
价格:面议
化妆品注册批文
进口化妆品注册备案凭证
特殊化妆品注册许可批文
国产化妆品注册申报
化妆品注册申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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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市场销售为目的的进口化妆品,必须预先经我国行政部门(国家监督,简称NMPA)审批(类化妆品)或备案(非类化妆品),否则无法进行正常通关,亦不得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
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进口产品应当对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分别进行说明,并说明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
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要求开展产品安全评估,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包括产品安全评估报告以及化妆品产品安全评估摘要。
未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的普通化妆品,应当提交产品安全评估报告;已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化妆品产品安全评估摘要;其中宣称为婴幼儿、儿童使用的产品,应当同时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和产品安全评估报告;
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仅涂擦的毛刷、气垫等除外)使用的化妆品,应当评估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并应当提供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仪器或者工具是否具有化妆品功能,是否参与化妆品的再生产过程,是否改变产品原有的渗透性,是否改变产品与皮肤的作用机理等情况的说明资料。
注册人申请注册或者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注册与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标签样稿;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对提交的注册与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境内责任人的注册与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国家监督行政受理服务大厅负责国家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制证和送达工作,包括、器械、食品、用途化妆品和部分进口非类化妆品,同时受中保委委托,负责食品的受理、制证和送达工作,同时承担相应事项的进度查询和收费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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