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进口化妆品申报周期 普通化妆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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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申报批文
非特殊化妆品备案凭证
普通化妆品进口
进口化妆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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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立法人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进口化妆品申报:原料的使用目的应根据申报产品原料在其产品中的实际作用标注,且应与原料本身的性质及产品工艺、配方体系相符。例如:剂、乳化剂、溶剂、防腐剂等,但不得使用术语。乳化体系应含有乳化剂(仅机械搅拌形成乳化的情况除外),去屑、去角质产品应在配方中明确相应原料。
进口化妆品申报:化妆品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变更境内责任人及其授权产品范围。变更境内责任人的,新的境内责任人应当按要求进行网上备案系统的用户名称注册;仅变更授权产品范围的,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网上备案平台重新上传授权书。
进口化妆品申报:配方中的原料应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中。如配方中原料未列入该目录的,应提供已准许在我国销售的化妆品中曾使用该原料的资料;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收载的准用防晒剂、防腐剂、着色剂、限用物质、国家局已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等作为可以使用化妆品原料管理。(注意问题:产品配方成分中有虽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收录的表外防腐剂辛酰羟肟酸、环庚三烯酚酮、胶态银的,基于安全性考虑,该产品以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处理;蜗牛分泌物滤液基于安全性考虑,该产品以安全性无法确定处理;含有寡肽-1原料的配方,应提供由该原料生产企业出具的包含有组成的原料质量规格及原料来源的性文件)。
进口化妆品申报:产品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可以申报香精在配方中的用量,不须申报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原料名称以“香精”命名。如同时申报香精及香精中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时,则须提交香精原料生产企业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文件。文件是外文的,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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