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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北京市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事项名称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分项名称:备案、备案变更、备案补报、备案注销。
三、办理依据
1.《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令)*709号*四十五条。
2.《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北京市和湖南省药品监管局承担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函》(药监综妆函〔2019〕656号)。
3.《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4.《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88号)。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备案项目不收费。
五、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名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权限:备案管理。
(二)工作内容
备案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备案对象
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北京市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六、备案事项
(一)备案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二)备案变更
已备案产品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三)备案补报
已备案产品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
(四)备案注销
已备案产品不再进口。
七、备案数量
无备案数量限制。
八、申请材料
具体要求请登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参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产品备案资料要求(试行)》(附件1)。
九、备案期限
备案电子资料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纸质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确认备案。
十、备案信息凭证
网上提交备案资料、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交纸质资料,符合备案要求后,确认备案,在系统自动生成《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
十一、办事流程
(一)用户注册
境内责任人在申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前,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用户注册流程见《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用户名称注册指南(试行)》(附件2)。
(二)网上提交备案申请
境内责任人登陆备案管理系统,在网上提交电子版备案资料,并预约现场确认时间。
(三)窗口纸质资料接收
境内责任人按照预约的现场确认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递交纸质备案资料。
窗口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规定执行。
(四)审查结果
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接收资料与网上接收资料一致,且符合备案要求的,确认备案,出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材料接收回执》,备案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备案凭证,境内责任人登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自行打印;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材料不予接收告知书》,告知不予接收的理由,不予备案。
十二、咨询途径
(一)技术咨询
十三、办理方式
(一)备案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接收、审核、复核、确认。
(2)审查方式:网上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备案变更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接收、审核、复核、确认。
(2)审查方式:网上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信息变更。
(三)备案补报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接收。
(2)审查方式:不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已在北京市完成备案、并拟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四)备案注销
1、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申请、接收、审核、复核、确认。
(2)审查方式:网上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拟不再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销产品备案。
十四、备案信息公开
在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上公布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