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非特备案中30个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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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妆品注意事项是强制性要设计在盒子上的吗?不写是否不行。
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GB 5296.3,6 必须标注的内容中, 6.9?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2:在化妆品标注中,境外委托境内备案的有委托商和被委托商,还能多写一个品牌商吗?
境外委托境内,要标识委托方、受托方。品牌商经销商等暂未发现有强制规定。
3:关于化妆品委托生产的标注方式
——A和B化妆品企业都具有某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该产品实际是A企业的品牌,委托在B企业实际生产,那么产品的彩盒可以只标注委托企业A的命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信息吗?B企业的信息是否可以不体现?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二章*九条(三):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4:请问化妆品换包装,产品成分没有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做质检报告和重新备案?
上述情况,要变更备案,但*重新出非特检验报告。
5:产品备案时按照法规要求在标签标注了全部成分,但市场监管抽检认定产品标签不合格,因为产品标注了未检出的防腐剂,要求将检不出的防腐剂都不要标注出来,我们要按照市场监管的要求更改标签,将检不出的防腐剂都删除掉重新备案吗?
请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标识。(*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6:网购买到被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公司的化妆品,网店是否涉及违规?
若产品是在该生产企业被吊证之后生产的、或该产品此前因质量等问题被通报要求召回的,则为非法产品。
7:化妆品企业申请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对检验报告有啥要求,是不是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具备CMA资质就可以?
非特检测报告,必须由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出示的才有效。(机构名单在国家药监局可以查询)
8:关于准用防腐剂中的硫柳汞、苯汞化合物。
在《已使用化妆品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5年版中并未收录苯汞化合物及硫柳汞的INCI名,请问若是在申请眼部化妆品备案时,若要使用该原料,应当如何进行备案?还是说该原料已经是不允许使用的化妆品组分呢?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中“说明”有强调:
三、在本目录中收录的防晒剂、防腐剂、着色剂、染发剂及限用物质等原料,使用时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列入本目录,但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收载的防晒剂、防腐剂、着色剂、染发剂及限用物质等原料,参照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管理。
9:我司有两个商标,一为英文商标(已注册拿到注册证书),一为中文商标,是英文商标的音译中文,现我司想出品新产品,外包装上都标注了两个商标(英文商标实际上主要起修饰彩盒作用),那标注时是否需要分别标注上TM标和R标?
上传到备案系统里时的产品商标名*录入?和?标志,但产品外包装图片上应如实标识。一般化妆品只用其中一个商标进行命名。
10:请问,企业制定好的内控指标及文件需要网上声明吗还是也需要网上备案的?
不需要。
11: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请问“精华”可否作为属性名?(查询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有此类名称)
请按照化妆品名词术语命名。
12:非特备案完成了委托方备案,受托方关联成功,但双方还未现场检查,此时可否进行上市,三个月内现场检查即可?
——此前的产品在关联成功后进行了上市,但因逾期未现场检查被责改了,这个又该怎么操作?
1、若存在委托关系,只要委托双方都完成备案,相关产品即可上市销售,而*等三个月内的现场检查。
2、三个月内现场检查,按政策是监管部门到企业检查。但各地市级监管部门因工作量等客观原因,有可能需要企业主动联系约检。建议联系当地市、区级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13:一款护肤乳液,其半成品由国内A公司从国外购买回来在国内B公司灌装包装,请问这款护肤乳液属于进口商品吗?进行包装的A公司是否属于实际生产企业,其企业信息是否需要体现在产品上?
1、不属于。
2、只要是以原料报关通过海关、在国内包装的都应认定为国产产品。
3、A公司为委托方,B公司为受托方(实际生产企业)。
标识信息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规执行。
14:化妆品产品包装上面必须要把所有成分都写上去吗?我们自己的配方有不太方便公布的原料,是否可以写基础的成分。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15:如何判断一款化妆品是否含有有害添加?
工作人员无法凭着一个不完整的产品名字去判断其有无非法添加。你可以在国家药监局备案平台查询成分信息,如果查询不到,初步怀疑是非法产品,建议拨打12331进行登记。
16:请问一下两个中文商标是否可以同时使用在一个产品当中?备案能通过吗?
一个产品外包装上可以有多个商标,但备案系统里产品名字只能用一个商标名。
17:配料日期跟乳化日期不是同一天,请问批记录中有个半成品制作日期 这个日期应该以哪个日期为准呢?是配料日期还是乳化?
应认定乳化日期为半成品生产日期。
18:产品备案检查结果:责令改正 原因:其他 (标签标注产品名称与备案系统填报产品名称不一致)。这个不一致,是我没写养颜型还是包装做错了呢?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你的情况应在备案系统上补全产品名字。
19:请问商标使用类别目录哪里可以查到?使用在化妆品上的商标有哪几个类别?
20:对于执行标准GB-T 34857-2017中,*6.4要求,型式检验项目为4.2,4.3的检测项目,此型式检验项目例如汞、铅、砷等,必须每年进行检验吗?是否必须取得第三方检测报告?能否公司自行检测。
上述标注为推荐标准。若你公司没有上述几个检测项目的资质,是需要送第三方检测的。
21:**纯度的单方精油,是从植物中直接提取的,不能直接使用于皮肤。此类产品是属于化妆品还是属于香料、香精?
按前述不能直接使用于皮肤,则不属于化妆品。按原料管理。
22:您好,泡脚液产品是使用醋、牛奶或者植物提取物为原料,将产品倒入温水中一起泡脚,起到温暖足部、芳香怡人的作用。请问此类产品是属于化妆品吗?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举个例子,沐浴露也是通过洗、泡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的。泡这种使用方法没有问题。关键在于发挥什么作用。
23:使用AHC护肤品后 皮肤爆痘变红 停用一段时间再用 皮肤问题再出现 请问可以查或检测该产品的真伪吗
化妆品合法性问题,可登陆国家局自行查询。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24:纹绣色料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么?企业若想要生产、销售纹绣色料,生产许可证上许可项目必须有哪些类目?
您上述所描述的半*性色料,刺入皮肤使用、或涂抹在破损皮肤上的,不属于化妆品范畴。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把色料作为化妆品上市销售。
25:**进口非特化妆品,是否需要现场送备案资料,然后再发备案号,是吗?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政策可关注国家局2018年*88号公告;进口非特职能由其他部门与国家局衔接。请返回界面,点击“行政许可”模块进行咨询。
26:公司名称变更,各项证件已经办理完成。请问在变更公司名称之前的包材是否还可以使用?是否有过渡期?如不能使用,是否有法律法规支撑?谢谢!
许可证变更后生产的产品,要用新包材。
27:关于实际生产企业的界定。
裸支的化妆笔其接触内容物定型的最后一道工序在国外公司,为什么这种情况就判定国内包装的公司为产品实际生产企业呢?
因为所谓从国外购买裸支的化妆笔,通过海关是以原料形式报关的。所以此产品实际生产企业还是国内企业,应认定为国产产品。
28:请问已完成非特备案的单支化妆品与已完成备案的消毒产品(抑菌洗手液)是否可以组成套盒一起进行销售
可以。
29:我在百货和超市购买进口化妆品时,发现这些进口化妆品都没有贴检验检疫标识,请问这些化妆品是合格产品吗?
没有法律条文要求检验检疫标识必须贴在化妆品外包装上。
关于化妆品合法性问题,可登陆国家局自行查询。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特殊用途、进口化妆品:国家局首页—右上角化妆品栏—化妆品查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址:
30:我司产品急于上市,但是目前我们只有TM商标,并无R标;是否可以用该商标进行备案呢?
目前并无相关限制。
31:企业法人、质量负责人等变更, 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原工商营业执照;
3.现工商营业执照;
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办理授权书;
7.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申请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电子版。
二、企业法人变更(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原工商营业执照;
3.现工商营业执照;
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5.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办理授权书;
8.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申请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电子版。
三、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原工商营业执照;
3.现工商营业执照;
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办理授权书;
7.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申请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电子版。
四、企业质量负责人变更(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4.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5.委托办理授权书;
6.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申请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交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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