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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信息:
1.
材料名称: 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
材料形式: 纸质或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电子版线上提交,纸质版线下打印
空白表格(附件): 附1
示例样表(附件): 附2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A4
填报须知: 除拟变更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应发生变化,如有不实之处,企业应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受理标准: 内容完整、清晰,信息一致,签章齐全,真实合法。《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应当规范、完整,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
排序号: 1
2.
材料名称: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资料
材料形式: 纸质或电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类型: 原件或复印件
来源渠道: 申请人自备
来源渠道说明: 电子版线上提交,纸质版申请人自备
空白表格(附件): 无
示例样表(附件): 无
纸质材料份数: 1
纸质材料规格: A4
填报须知: 除拟变更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应发生变化,如有不实之处,企业应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受理标准: 内容完整、清晰,信息一致,签章齐全,真实合法。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资料应当应当规范、完整,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
排序号: 2
十、中介服务
(一)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二)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三)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四)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五)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十一、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的程序环节:
(1)受理
(2)审查
(3)现场检查和审核(整改的现场复查和审核)
(4)决定
(5)送达
(6)办理流程(附件): 附3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35号)*三十八条:特殊化妆品生产或者进口前,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特殊化妆品注册程序和时限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关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的规定。
*十三条:申请注册具有防腐、、着色、染发、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注册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三十九条: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审评的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真实完整,能够证明产品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产品配方和产品执行的标准合理,且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作出技术审评通过的审评结论;
(二)申请资料不真实,不能明产品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产品配方和产品执行的标准不合理,或者不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三)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收到补充资料后审评时限重新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四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审评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化妆品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决定书。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5年。
*十五条:技术审评结论为审评不通过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的内容**于原申请事项以及申请资料。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四十七条:技术审评机构在注册技术审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通知审核查验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境内现场核查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境外现场核查应当按照境外核查相关规定执行。现场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之内。
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合现场核查工作,需要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样品。